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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在停车位上被高空坠物砸中,北京一物业被判担责
新京报 记者 刘洋 编辑 潘佳锟
2019-12-16 13:53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车辆停在小区内的停车位上,被从居民楼楼顶掉落的玻璃砸坏。车主李先生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以合同纠纷为由主张损害赔偿,一审被驳。今日(12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三中院获悉,经二审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应该担责,终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小区物业公司赔偿李先生的相关损失。

 

据介绍,李先生是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的业主。2018年3月4日,他从小区物业公司处购买了一个地上车位,并交纳物业年费1440元,期限为2018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3日。今年1月14日一早,李先生上班发现停放在车位上的车被高空坠物砸中,后发现车辆是夜间被放在12号楼楼顶上的玻璃所砸。

 

李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管理服务协议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是2013年车位使用管理服务协议。但物业公司则称协议每年都会调整,不能以过去的协议作为现在的依据,并认为掉落的玻璃系12号楼南侧部分房屋业主遗留,故应该由该房屋的住户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租车位的合同性质。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为车位使用服务合同,非保管合同。李先生以合同纠纷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缺乏基础,故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不服上诉。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车辆是被放置在该小区12号楼楼顶上的玻璃所砸,楼顶属于公共区域,系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物业公司有义务对楼顶天面进行管理和维护,以确保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但根据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在事发前即已知晓涉案玻璃被放置在上述公共区域,这种状态持续长达两年之久,均未进行及时有效清理。在事发后,物业公司才进行了清理,涉案玻璃未及时清理是导致李某车辆被玻璃砸中损毁的根本原因,物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李某主张的修车费、拖车费,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李某车辆被砸的相关损失。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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