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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菜员与同事打架被解雇 法院:公司合法解约无需赔偿
新京报 记者 刘洋 编辑 潘佳锟
2019-04-25 15:17

新京报讯(记者 刘洋)餐厅内与同事发生口角,并动手将人抓伤,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周女士认为公司解除合同行为违法。新京报记者今日(4月25日)从北京通州法院获悉,经审理,公司解除斗殴员工的劳动合同合法,依法支持了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

 

据介绍,周女士在一家饭店担任配菜员,工作中一直没有出现失误,公司与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6年食堂餐厅内,周女士与同事焦某、张某发生口角,过程中周女士上手抓伤了2人。公司发现后报警,认为周女士在公司打架斗殴情节严重,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制度,便向周女士邮寄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周女士则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遂到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万元,另外还需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后仲裁裁决支持了周女士提出的未休年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以及工资差额等要求,当事公司不服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周女士认可裁决。但当事公司提供证据显示,周女士曾签收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其中第8条载明: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者,不论什么缘由,均视情节给予留厂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处分。

 

周女士对员工手册的签收记录签字申请笔迹鉴定。北京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确认收文签名栏中“周女士”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周女士”签名字迹是同一人书写。双方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

 

根据查明的事实,周女士在2016年3月28日在工作场所发生打架事件,该公司以此为由,依据其已经向周女士公示告知的《员工手册》的“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者,不论什么缘由,均视情节给予留厂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处分”的条款,在征求其工会意见的前提下,与周女士解除劳动关系,具备事实和制度依据,亦符合相关的程序性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当事公司要求无须支付周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周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编辑 潘佳锟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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