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通过“首审责任制”机制,高效、妥善地审理了一系列涉及同一未成年人“小张”的抚养权与探望权纠纷。在父母双方多次就抚养、探望问题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后,由首次审理该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法官持续跟进,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充分了解孩子成长状况与家庭矛盾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与判决相结合的方式,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的稳定,也依法维护了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某(男)和李某(女)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小张2周岁时,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两年后,张某以小张随他在海淀区落户,能够接受较好的教育为由,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李某考虑到自己的经济状况及小张的学习环境,同意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根据双方意见出具调解书,确定小张由张某抚养。后张某与李某因探望事宜发生分歧,李某遂起诉张某要求确定探望时间及方式。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此后,李某又想让小张随她生活,与张某协商不成,遂起诉张某要求变更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小张继续由张某抚养为宜,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在审理张某诉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时,充分了解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原因、二人的抚养条件及抚养能力、小张的成长经历等情况,经调解将小张的抚养权变更给张某。
李某与张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因涉及同一未成年人小张的权益,海淀法院启动“首审责任制”,将该案交由首审法官,即第一次办理涉及小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的法官,进行审理。首审法官受理案件后,结合首次案件中掌握的案件情况,进一步了解抚养权变更后小张与父母的关系,准确找到李某与张某的矛盾点,围绕探望时间、方式和地点,耐心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就探望事宜达成一致。
李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后,首审法官根据此前审理积累的案件信息,仔细查明抚养权变更后小张的成长状况、李某的探望情形,分析李某主张变更抚养权的原因。鉴于小张与张某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状态,认为张某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