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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多次出轨,离婚时妻子获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6-05-26 22:30
婚内出轨作为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例,丈夫婚内多次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妻子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不仅要求分割财产、获得抚养权,还一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认定出轨行为构成法定过错,支持妻子诉求,判决出轨方向无过错方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徐某与韩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7年生下女儿小徐。韩某称在哺乳期内徐某已有出轨行为。2022年,因徐某与案外人赵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夫妻二人感情彻底破裂而分居,小徐跟随母亲韩某生活。2024年,韩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徐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同时主张因徐某多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要求徐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他重大过错包括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严重情节。根据韩某提交的视频及微信聊天截图,可以认定徐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

徐某的上述行为符合离婚损害赔偿条件,故对韩某诉请判令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表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或修改的亮点制度,充分体现了新时代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婚姻家事案件审判的价值追求和现实需要。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性条款。婚内出轨作为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不仅破坏婚姻制度,也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韩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主张是基于徐某的过错行为,这一行为也是韩某要求离婚的主要原因,因此,结合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法院支持了韩某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突破了原有的局限,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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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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