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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半年后分居,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12万元彩礼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6-05-25 22:02
法院最终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彩礼3万元。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召开《家事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全面梳理2023—2025年家事案件审判情况及特征,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夫妻结婚仅半年即分居并诉请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礼金、“三金”等共计1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未形成稳定的家庭共同体,虽已登记结婚,但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彩礼实际使用等情况,判决女方酌情返还彩礼3万元。

男方高某与女方周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23年9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产生矛盾,二人自2023年11月分房居住,2024年4月周某搬离共同住所后双方分居。高某认为双方分居时间已超过一年,并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周某返还礼金、改口费、压腰钱及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共计12 万元。庭审中,周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高某未举证证明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彩礼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彩礼的范围为礼金及三金(金戒指、金手镯、金项链),改口费及压腰钱系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应纳入彩礼范畴,故本案确定彩礼的范围为9万余元。本案中,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结合当地风俗习惯,扣除合理共同支出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准许高某与周某离婚,周某返还高某彩礼共计3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在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实践中,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不应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编辑 刘倩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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