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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中院: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中,竞业限制主体泛化严重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6-04-30 21:53
法律只允许用人单位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协议。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黄秋月 林鑫)“五一”劳动节前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五年案件审理情况及案件特点,发布法律提示。

发布会上,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2021年至2025年,该院共审结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235件,案件数量整体平稳上升。案件主要呈现竞业限制主体泛化严重、商业秘密边界出现混淆、竞争关系约定笼统宽泛、地域期限约定超出合理范围、竞业补偿与违约责任严重失衡、非法取证现象时有发生等六个方面特点。

针对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特点问题,北京三中院立案庭庭长黄海涛建议,劳动者应识别岗位性质,关注竞业限制协议重点条款,签订协议后应诚信履行约定义务,避免承担违约责任;对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主张权利,注重证据保全,依法保护个人权益。用人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合理界定竞业限制主体范围,竞业限制所涉业务范围应具体明确、具备可执行性,聚焦实质重合;合理约定竞业地域和期限,根据商业秘密价值、泄密风险、经济补偿标准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通过法定途径和约定手段,依法依规维权。

北京三中院立案庭法官程惠炳对记者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明确竞业限制不是“全员标配”,法律只允许用人单位与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协议,劳动者重点关注协议中的业务范围、地域期限是否合理,保留好证据材料;用人单位要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合法授权调查、公共场所观察等正当途径搜集证据,回归依法维权的正确轨道。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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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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