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客户端

好新闻 无止境

立即打开
丈夫家暴致妻轻微伤,法院判决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6-03-31 12:44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违背家庭文明与公序良俗,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明确否定、严格禁止态度。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总结维权要点,引导全社会增强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意识。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在一起案例中,杨某被丈夫郑某殴打致头部、面部损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于是在离婚诉讼中主张损害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郑某的暴力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实施家庭暴力”的认定,严重违背禁止家暴的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尽管双方对分居及暴力事实无争议,但过错方不能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杨某的诉求,酌情判定郑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据悉,杨某与郑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认可二人于2024年开始分居。杨某主张二人分居前一日,郑某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殴打她,导致她头部、面部损伤,肘部、膝部挫伤。后杨某报警,派出所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杨某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杨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郑某认可曾经殴打过杨某,杨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郑某支付损害赔偿金。

法官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案中,在案证据可以证明郑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给杨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故法院对杨某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酌情支持。

法官表示,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违背家庭文明与公序良俗,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持明确否定、严格禁止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编辑 彭冲 校对 刘军

来阅读我的更多文章吧
张静姝
新京报记者
记者主页
zhangjingshu@bjnews.com.cn
相关推荐
京城法眼|家暴的代价,远比你想象的更重
新京号
用当判则判的果断助力受害人走出家暴围城
新京号
一男子长期谩骂诋毁配偶,最高法:语言暴力也是家暴
时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一看点
判决是反家暴最好的参照:家暴形式在变,对受害者的保护也应进步
时事
最高法发布中国反家暴典型案例 牟某虐待案入选
第一看点
两年被家暴16次女子发声:前夫仍未支付144万元判决款项
时事

新京报报料邮箱:82708677@bjnew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