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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以“合同到期”为由拒交费败诉,法院:业主实际接受了服务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杨海
2025-12-02 22:11
民法典: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住建委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近年来物业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和物业行业管理情况,并联合发布物业类典型纠纷与协同治理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业主以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缴纳4年的物业费被起诉。法院认为,虽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的合同届满,但物业公司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实际接受服务,应当支付物业费,最终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30日,A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甲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甲公司继续提供服务。现甲公司起诉业主赵某,主张赵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赵某辩称,物业合同已于2020年底到期,双方没有再行续约,甲公司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义务。

法院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届满,但业主大会未聘请新的物业公司,甲公司也一直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赵某作为业主,实际接受了甲公司提供的服务,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在物业服务人起诉追索物业费时,业主常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未签订书面合同等理由抗辩。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业主仍应当支付物业费。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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