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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索赔千元被拒,法院:非正当维权,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2025-09-29 16:27
法官表示,司法需要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经营者利益中间找到动态的平衡点。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9月25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联合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召开新闻通报会,发布一批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典型案例。新京报记者了解到,针对一起消费者 “知假买假” 索赔案,法院审理认定该行为超出合理消费需求,违背诚信原则,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新闻通报会现场。受访者供图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该案原告在某超市门店购买一瓶酸奶并支付货款8.5元。购买时产品已经超过30天保质期。原告起诉超市门店,要求门店顶格赔偿1000元并返还货款。


超市门店认为,原告与他人事先合谋购买过期酸奶。两人在同一天一共购买9瓶酸奶,分别结账但都全程录像,最后共同向门店提出索赔。超市门店提供的监控视频证实,二人确实在同一时空存在行动高度协同的现象。


此外,根据关联案件的检索结果,该原告自2016年起对多家超市门店提起类似诉讼70余件。法院最终认定,虽然超市门店没有尽到对上架货物是否过期的查验义务,但二人明知产品过期却仍购买,行为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目的在于通过重复违约谋取超额利益,有违诚信原则。最终判决超市门店退还货款8.5元,驳回要求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司法需要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与保护经营者利益中间找到动态的平衡点,该案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准确区分正当维权与恶意索赔,依法惩治以“知假买假”为手段的索赔行为,有利于防止恶意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损害正常经营秩序。


编辑 彭冲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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