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熊丽欣)近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杭新景高速杭州某路段一车辆行驶时,车内人员戴恐怖面具,疑似故意惊吓过往车辆,引发热议。8月26日上午,杭州高速交警向新京报记者证实此事发生在该路段,辖区高速交警已介入调查处理。
网络公开视频显示,高速上两车并行时,涉事车辆副驾驶乘车人戴恐怖面具摇下车窗,转头注视旁车,后将车窗全摇下持续凝视。视频评论区中,许多网友质疑:高速环境下,乘车人戴面具若吓到过往车辆,可能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分析,若乘车人在车流密集的高速上,故意用恐怖面具干扰其他驾驶员正常驾驶,该行为属“妨碍安全驾驶”情形,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禁止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同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特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属行政违法行为。
“乘车人作为直接实施惊吓行为的主体,应承担主要法律责任。”常莎表示,行政责任方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此类行为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民事责任方面,若该行为导致其他车辆发生事故或财产损失,受害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乘车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常莎还提到,驾驶员虽未直接参与恐吓,责任需结合主观状态判定:若明知乘车人准备实施惊吓行为却不制止,甚至配合调整车速、车窗,可能构成共同违法,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已尽劝阻义务但未成功,或对乘车人突然行为不知情,则无需担责。
8月26日,有媒体报道,有此事知情人称,面具是为节日准备,副驾驶戴面具者并非故意摇下车窗吓唬其他车辆。对此,常莎表示,若涉事人非故意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若虽非故意,但造成严重后果,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查询发现,高速上故意扰乱驾驶的事件时有发生。据青海海东交警通报,2024年8月19日,一辆车牌号为青BJ53**的白色大众轿车行驶在辖区波浪滩景区道路时,驾驶员韩某某头戴“鬼脸套头”并将上半身伸出窗外,影响恶劣。民警通过车牌号锁定韩某某,传唤其至大队接受处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以“妨碍安全驾驶”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2日,成都驾驶员张某某因在高速上多次故意变道别车、做侮辱性手势,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从上述案例可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主要通过其是否存在主观恶性、行为实施方式及实际危险程度判断。”常莎说,公众需明确高速公路并非私人娱乐场所,任何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都将担责。乘车人应遵守规范,不实施干扰其他车辆的危险行为;驾驶员发现同车人员有此类行为时,负有制止义务;车主将车辆交由他人使用前,应明确告知禁止事项,避免因管理过失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 刘倩 校对 杨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