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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跑路”后物品未搬走,房东索要占用费获法院部分支持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5-08-07 10:50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占用费以及房屋占用费的计算问题。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颖昕)租客违约不交租“跑路”,合同解除后也没搬走物品,一直占着房子,房东诉至法院要求租客支付房屋占用费。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支持了房东的部分诉讼请求。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3月,房东小张把房子出租给了甲公司,租期两年,约定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逾期不交租房东可以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租客还需按日支付滞纳金。然而,甲公司支付首期租金后再未履约。多次催缴无果,小张于2024年4月16日发出“最后通牒”,要求甲公司在4月18日前付清欠租和滞纳金,逾期则立即解除合同,4月20日前必须腾空房子。结果甲公司仍未付款。

小张之后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合同,追讨甲公司欠付租金,并索要4月至10月共6月的房屋占用费,理由是甲公司一直没有搬走房内物品,一直到10月新租户入住,小张才清扫了甲公司的物品。

甲公司不同意支付房屋占用费,反驳称没能及时搬走屋内物品,是因为小张4月初就拿走了房门钥匙。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占用费以及房屋占用费的计算问题。

甲公司未按期支付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小张向甲公司发送的解除通知明确,“4月18日前未付清欠租及滞纳金则合同立即解除”。甲公司仍未履行,系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其债务。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18日解除。合同解除后,甲公司未及时腾退屋内物品、办理房屋交接,仍然形成了对房屋的占用,因此小张主张房屋占用费于法有据。


小张作为守约方,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费,但这并不意味着占用费的计算时间可以无限延长。根据民法典第591条规定,合同守约方仍然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减损义务。

小张在4月已向某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且已收回房屋钥匙,但在接下来的六个多月内未采取任何明显的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故未尽到减损义务。如果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应不予支持。

最后,综合考虑双方的沟通情况及案涉房屋情况,法院酌情支持甲公司给付小张3个月租金作为占有使用费。该判决书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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