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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指标“曲线购车”?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5-07-25 09:42
于涛因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通过购买名义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车辆规避限购政策。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赵颖华)于涛没有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但为方便出行,到蓝天公司车辆销售门店购买了一辆价款33.2万元的“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过户后,于涛发现该车辆存在空调不制冷、名义七座却限载2人、个人不能年检的问题。于涛认为销售方未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情况,遂将蓝天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合同无效,蓝天公司扣除2万元折价款后退还于涛31.2万元购车款,于涛将该车辆退还给蓝天公司。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于涛诉称,2022年9月,他到蓝天公司车辆销售门店购买SUV七座汽车一辆。购车时其要求出示案涉车辆行驶证,销售员提供了一本核载5人的行驶证。案涉车辆过户后,其发现空调出现故障不制冷,且经查看行驶本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发现核定载人数2人。经核实,蓝天公司承认载客人数为2人,他要求退换,蓝天公司不同意退换。

2023年3月,于涛进行车辆年检时被告知无法个人检车。他认为,蓝天公司销售人员自始至终未告知案涉车辆仅限载2人,亦未告知不能个人检车,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33.2万元,并三倍赔偿99.6万元。

蓝天公司辩称,公司不构成欺诈,合同中明确记载涉案车辆为“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且已依约为于涛办理了车辆过户,车辆可以正常年检,若于涛觉得不便公司可以代为年检,但费用由于涛负担;空调问题于涛可以自行维修,双方也签订过免责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资产处置合同》本质是销售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法院认定的事实及各方陈述,于涛购买案涉车辆并非用于专项作业,而是因为家庭或个人出行乘坐但无北京市购车指标而购买,蓝天公司销售该车时随车并无专项作业设备,且于涛支付的购车款也无法涵盖购置设备的费用,显然蓝天公司销售该车的目的也并非提供小型专项作业车,而是向有家庭或个人有出行乘坐需求但无北京市小客车购车指标的主体提供用于乘用的小客车,因此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规避了《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现行规定,扰乱了北京市对于小客车配置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于涛与蓝天公司对于涉案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涉案车辆由于涛使用了4万多公里,法院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利益后,基于公平原则酌定折价款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买卖合同无效,蓝天公司扣除2万元折价款后向于涛退还购车款31.2万元,于涛向蓝天公司退还该机动车。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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