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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追诉期“山东入室抢婴贩卖案”买家不被起诉,被害人决定申诉
新京报 记者 赵敏 编辑 杨海
2025-07-09 15:19
“我的孩子是我拿命找回来的,我还有这么多有相似经历的难友在找自己的孩子,我肯定不会轻易放弃,一定会追究到底。”

7月7日,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对“山东入室抢婴贩卖案”中的买家夫妇作出不起诉决定,原因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7月9日,被抢孩子的母亲乔守芬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于昨日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不认可肥城市检察院的决定,她认为,买家夫妇存在逃避侦查行为,不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目前正和律师准备上诉材料。


7月8日,被害人家属收到不起诉决定书。 受访者供图


买家将被抢婴孩改名后落户


该案不起诉决定书显示,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11月左右,曾某得知刘某强夫妇想抱养个男孩,产生了偷个男孩卖给他们的想法,后曾某与另两人共同预谋此事。得知肥城市王庄镇后于村的姜家有两个孙子、家中只有老人等信息后,到姜家附近踩点。


2006年12月4日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撬棍、断线钳等工具,采用翻墙入院破锁的方式进入姜家,以暴力、威胁手段控制住姜家夫妇后,将8个月大的姜甲儒从床上抱走。次日,姜甲儒被以286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强夫妇。


刘某强夫妇给姜甲儒取名刘某某,并落户于济宁市任城区。2024年1月18日,案发17年后,刘某强被抓获归案。2024年7月,刘某强夫妇被移交肥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肥城市检察院认为,刘某强夫妇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但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强夫妇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认为买家有逃避侦查的行为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被害人如不服此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姜甲儒的母亲乔守芬不服这个决定,7月9日,她和律师整理材料,准备向泰安市检察院进行申诉。


乔守芬解释,他们在案发之后就已报警,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而买家夫妇存在逃避侦查的情况。乔守芬说:“买家没有身份证明,把孩子的户口上到了另外一个城市,存在假户口的情况,而且他们搬家到另外一个地方。”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但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关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中提到,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乔守芬表示,“我的孩子是我拿命找回来的,还有这么多有相似经历的父母在找孩子,我不会轻易放弃,一定追究到底。”


新京报记者 赵敏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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