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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骑手出交通事故,法院确认骑手与外卖平台存在劳务关系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5-07-08 23:36
张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7月8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系统通报近五年通州法院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外卖平台用工企业以外包形式雇佣骑手,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平台规避主体责任,法院最终依法确认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某科技公司与某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约定某科技公司委托某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递送服务,通过平台以订单方式委托某服务公司开展具体业务,再通过其平台账户将业务报酬支付给某服务公司。

2022年9月1日,张某在某科技公司通州区某站点担任外卖骑手,该站点证照公示栏资质显示为某科技公司营业执照,标识为某外卖平台。2022年9月2日,张某与某服务公司签订电子版《外卖配送协议》,约定因某服务公司与合作公司服务合作需要,特选用张某按照相关合同的规定提供外卖配送服务等。站长李某负责对张某进行管理和派单。2022年9月7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此后未再提供劳动。10月,某服务公司向张某支付工资713元。

后张某以某科技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某科技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张某是与某服务公司签订《外卖配送协议》,且张某的工资不是由某科技公司发放,张某不属于某科技公司员工。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主体资格来看,某科技公司、张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从工作地点来看,配送站点的房屋是由某科技公司租赁和装修,站点名称、派单截图、站点证照公示栏、对外公示主体信息均显示为某科技公司,根据一般认知判断,可认定该站点由其负责管理;从工作内容来看,张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从管理安排来看,某科技公司在仲裁阶段自认李某系站点店长,且某服务公司在北京地区没有相关办公地点及营业人员。

综上,某科技公司与张某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判决确认某科技公司与张某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刘倩 校对 穆祥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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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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