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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完成修订,专家:进一步健全我国数字竞争规则
新京报 记者 陈琳 编辑 白爽
2025-07-01 15:20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促进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性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此前历经2017年全面修订、2019年修改完善。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后,反不正当竞争法此次修订完成,意味着我国竞争法基本完成了数字竞争规则构建,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供高水平制度供给,内容和体系更加健全。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孙晋。受访者供图


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力度

 

孙晋表示,反不正当竞争法自诞生伊始,便以解决竞争失序、行为失范,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目标。随着数字经济日益勃兴,近年来,我国完善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进程明显加快。之前2017年的修改,对网络不正当竞争乱象作出有力回应。

 

2022年11月,市场监管总局就第三次修法的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此次修法历时近三年,广泛吸纳全国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人员的意见,并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大力支持。

 

2023年,孙晋曾在《中国法律评论》撰文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的修订旨在“高质量完成数字经济时代反不正当竞争规则的守正与创新”,因此,修法既要“充分尊重市场选择及其自发秩序,立足公平竞争的立法目标进行有限干预”,也要回应现实关切,在秩序与创新、规范与发展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近年来,“全网最低价”等口号成为各大平台流量争夺策略,受平台企业低价竞争影响,中小微商户线上经营利润逐渐走低,同时潜藏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多重风险。本次修订的第一个亮点,就是进一步扩充网络反不正当竞争规则。

 

孙晋介绍,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一次修订后引入“互联网专条”。当时,以数据抓取为代表的一系列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亟待规制。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部门规章对此作出正式回应。时隔一年,我国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相关规范,其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这表示,反不正当竞争规制正成为保护市场经营者数据权益的重要路径。

 

针对“全网最低价”等内卷乱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该法还着力对经营者“滥用平台规则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进行规制。

 

着力整治平台“内卷式竞争”,确立平台监管职责

 

去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规范地方政府和企业行为”作为2025年的重点工作之一。

 

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相关发言人透露,此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贯彻党中央关于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的精神,就治理平台“内卷式”竞争、健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以及明确传统或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完善。

 

孙晋认为,“内卷式”竞争源于经营主体缺乏市场拓展和质量上升空间,不得不为争夺有限资源在相对封闭区域内开展的过度竞争,可通过“完善竞争良法及相应善治”,促成“经济增长内生驱动机制”,化解这一乱象。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规定旨在对平台的内部定价规则施以规制。第二十一条则要求平台“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并负有相应的报告义务。

 

“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数字经济就是平台经济。”孙晋表示,数字平台具有多边市场、网络效应、锁定效应等特性,其掌控海量关键生产要素,创造并配置新质生产力,据此形成规训平台内经营者及用户的“私权力”。权力应受监督,并与责任相呼应,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限缩了平台的经济性权力,并赋予其相应的监管职责,有助于纾解企业层面的“内卷式”竞争。

 

建议:何为“相对优势地位”,需要明确界定

 

立足交易常态引入“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也值得关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五条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孙晋表示,规制实践中普遍出现的此类行为确有必要,但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全承担规制该行为的重任,既可能过分侵占司法自治空间,还可能架空反垄断规制体系,宜选用“小步快走”式的试错性立法实现精准规制。

 

他认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引入并实施“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至少需要回应两方面问题:一是如何通过文本解释在质性层面锚定何为“相对优势地位”,如“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二是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不可避免地与民法典、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等规范产生叠合,与这些规范对应的救济路径不尽相同,这在争议管辖机关方面尤为明显,法律竞合和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亟须在实践中廓清。

 

新京报记者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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