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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0万“买”名校入学资格?法院:合同无效,全额退款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2025-06-17 11:58
任何试图绕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通过“关系”或“金钱”运作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均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由此产生的合同必然无效。

轻信“免试入名校”承诺,一家长支付30万元后,孩子入学体验却与统招生天差地别。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花钱买学”的案件。法院认定,买卖委托合同目的违背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判决收款方返还全部费用。


轻信“无需高考就能进名校”,母亲为子30万“买”入学资格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因故未能参加高考的小陈,看着同学们踏入大学校园,心中萌生了强烈的“名校梦”。其母刘欣(化名)爱子心切,试图另辟蹊径。通过中间人介绍,刘欣结识了自称“能力很强”的宋强(化名)。刘欣表示,希望让孩子进入北京某名校,与统招生一起上课、生活,并获得文凭。


宋强对此满口应承,声称无需高考成绩即可办妥。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一致,刘欣向宋强支付了30万元的“办事费”。在宋强的安排下,小陈参加了相应的“人才培养班”的考试,并在考试合格后收到某大学人才培养班的《入学通知书》。


小陈满怀憧憬办理了入学手续,然而,入学后才发现,人才培养班的教学地点并不在梦想的大学校园内,而是在一处校办工厂,教学方式也和统招生完全不一样。失望之下,小陈不久便主动退学。刘欣母子认为宋强严重违背承诺,要求退款遭拒,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违背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应退款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委托合同的效力。


法院指出,刘欣试图通过支付费用,让未参加高考的小陈获取与统招生完全相同的学习、生活机会及文凭,此目的直接侵害了我国统一高考招生制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宋强明知刘欣这一意图,仍收取高额费用进行运作,其行为同样不当。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而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宋强收取的30万元款项失去了合法占有的依据,必须全额返还给刘欣。


对于宋强辩称已办妥入学、小陈因个人原因退学故不应退费的主张,法院明确指出,小陈退学的具体原因,与合同本身因违法背俗而无效这一根本性质以及宋强的退款义务并无直接关联,该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宋强应向刘欣返还30万元费用。


法院提醒,国家高等教育资源必须通过公平竞争获取。任何试图绕过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制度,通过“关系”或“金钱”运作获取入学资格的行为,均是对公序良俗的挑战,由此产生的合同必然无效。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务必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导致在耗费精力的同时钱财受损,竹篮打水一场空。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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