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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鸟类,男子获刑一年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5-06-14 18:34
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生态环境保护案例,被告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00元,并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9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石景山区某鸟市内,欲非法出售红胁绣眼鸟、黄雀等品种鸟类。民警在现场起获红胁绣眼鸟等共计21只鸟类,又在其租借的房屋内起获银喉长尾山雀等共计31只鸟类。

经鉴定,其中红胁绣眼鸟等22只鸟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此外,银喉长尾山雀等23只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上述45只鸟均已移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其中活体37只,死体8只,死体鸟类整体价值共计2400元。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并对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40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张某的犯罪行为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物种多样性,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判决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400元,并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也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案中,被告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鸟类,客观上导致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公开赔礼道歉,起到了惩戒与教育的良好效果,增强了公众抵制非法交易、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编辑 彭冲 校对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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