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1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李玉前被控“杀妻灭子”案。法庭上,李玉前坚称自己无罪。
案件距今已过去24年。2001年3月,谢初明与年仅3岁的儿子遇害。其丈夫李玉前被控伙同情人孟瑞红杀害妻儿后分尸,并将尸体投入炼铁厂高炉焚烧。
这起命案,至今已历经六次审理。
2001年,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玉前死刑。同年,贵州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2003年,六盘水中院再次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孟瑞红因包庇罪获刑八年。2004年,贵州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该案并未就此终结。由于李玉前一方不停申诉,2016年,贵州高院启动再审程序。2020年9月16日,贵州高院再审宣判,因为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中院重审。2023年9月,六盘水中院重审一审判决维持此前认定的罪名与刑罚。由于减刑,李玉前已于2022年出狱。
6月12日,重审二审已持续三日。控辩双方围绕被害人死因、死亡时间、现场血迹成因等争议点展开辩论。李玉前的辩护律师周兆成告诉新京报记者,他将为李玉前做无罪辩护。
同案另一被告人未出庭
6月10日9时许,庭审开始。记者获悉,除律师外,只有李玉前及谢初明的弟弟出庭。谢初明的父母已去世,其弟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庭审。
庭审当天上午,法院首先就重审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听取了李玉前的上诉意见。
据该案重审一审判决书(下称:判决书),1997年3月,李玉前与谢初明结婚,婚前婚后均与孟瑞红保持两性关系。2001年初,谢初明发现李玉前有外遇,夫妻关系恶化,曾与孟瑞红发生冲突。
2001年3月19日晚,李玉前与朋友在旅社嫖宿,于次日凌晨2时50分回家。见谢初明对其不理睬,李玉前平时对妻子的怨恨转化为杀人恶念,冲到床上用双手卡谢初明的脖子致其死亡。
谢初明的挣扎,惊醒了睡在旁边仅3岁多的儿子。因惧怕儿子的哭声惊动邻居,他又用枕巾捂住儿子的口鼻致其死亡。
2001年3月20日20时许,李玉前找来孟瑞红,在其家中将谢初明的尸体肢解,连同儿子的尸体分装在编织袋内,由孟瑞红分两次背到炼铁厂高炉焚化。2001年3月21日下午,李玉前报案称其妻儿于3月19日晚失踪。
此次庭审中,李玉前提出了上诉理由,陈述自己无实施犯罪的时间、动机、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杀人行为且邀约孟瑞红分尸、抛尸,应宣告无罪。
他告诉记者,自己没有作案动机。他和妻子的确曾有矛盾,但已修复关系,绝未走到杀人的地步。
他还对检方确认的案发时间提出异议,强调自己并无作案时间。
李玉前对记者称,案发当晚,他和朋友在旅馆,并不在家。次日凌晨两点左右,李玉前回到家中,发现妻儿都不见了,以为妻子带着儿子在朋友家。由于深夜且朋友家没有电话,他便没有确认妻儿的行踪。想到第二天有重大工作项目,他便直接睡下,醒来照常去上班,也没有发现家中有血迹。
后来,一直未见妻儿的踪影,他在连续寻找无果后,这才报了案。
庭上的法庭调查环节,出庭检察官与辩护人以及法庭都分别对李玉前进行发问,焦点集中在李玉前与谢初明、孟瑞红的关系。李玉前在庭上表示,案发前他与妻子已和好,与孟瑞红关系恶化。
值得注意的是,孟瑞红并未出席庭审。
据判决书,孟瑞红对公诉机关指控一直无异议,未提出具体辩解意见。归案后孟瑞红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因刑罚执行完毕,孟已于2008年出狱。
记者获悉,孟瑞红早年曾因下落不明缺席再审庭审,但在2022年重审一审时曾到庭应诉。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重审一审开庭时,孟瑞红对谢初明的死亡表示歉意并向其家人道歉,孟瑞红否认自己杀人,强调只是参与了分尸、抛尸。
对于此次重审二审孟瑞红未出庭的情况,合议庭作出说明: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已前往孟瑞红所在地进行调查,并制作了相关笔录,因其未提起上诉,法院认为其无需出庭。
现场血迹成因之争
案件的一个关键争议点在于,现场血迹是否为谢初明生前的活动性出血。
曾参与“聂树斌案”“念斌案”等案件的法医学专家胡志强于6月12日出席此次庭审。他对新京报记者表示,此次出庭由辩护律师申请并经法院同意,其将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参与庭审。
胡志强认为,此案具有一定特殊性。谢初明与其孩子的遗体被投入炼铁炉焚烧,导致尸体无从查找,死因也难以确定。
检方认为,谢初明死于掐杀。但胡志强指出,从现场血迹的形态来看,可能属于生前出血,这意味着致死方式不一定是掐,而是可能存在开放性伤口。此外,部分血迹出现在门后侧,胡志强推测,凶手可能是在谢初明开门后实施刺杀。这一判断与此前认定的案情存在差异。针对该案中相关血迹的形成问题,他曾于2015年与他人联合出具一份法医学意见。
但据判决书,衣柜前的纸箱侧面有喷溅血迹。鉴定意见证明,该处血迹形态和分布可以由血液流出后抛甩或溅落导致。在分尸过程中可以形成。不符合人体生存状态下动脉损伤导致的动脉喷溅血迹。
李玉前的有罪供述是否合法,是此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辩护人提出,李玉前的有罪供述系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所取得,应予全部排除重审。
据报道,重审一审时,李玉前当庭提出其当年遭到公安机关的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并展示了手腕部因刑讯逼供受伤的伤情。但据判决书,检方向法庭提交了李玉前的入所体检表及多名侦查员的陈述等证据,认为公安机关未对李玉前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诱供,李玉前入看守所时体表无异常,身体没有伤痕。
重审一审时,辩护人提出对李玉前的伤情成因进行鉴定,这一申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此次庭审,李玉前称,其未提交伤情鉴定结果,因为多家医院称不具备鉴定的能力,未说明未能鉴定的具体原因。但其提交了被害人母亲的媒体采访内容,称案发后李玉前在指认现场时因遭刑讯逼供无法行走。检方则以指认现场照片反驳。辩护人认为,指认照片显示李玉前被公安搀扶,手部肿胀,与其庭上供述“因刑讯逼供无法行走、手腕骨骼变形”的情况形成印证。
此外,记者了解到,在此次重审二审的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共提出17项申请,涉及重新鉴定现场血迹、传唤证人、要求孟瑞红出庭等。除允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外,法院未采纳对血迹重新鉴定及非法证据排查的申请。辩方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包括曾采访案情的记者和李玉前的同事。对此,法院认为,记者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同事证言早已固定,出庭无必要。
新京报记者 徐鸣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