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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小区住户捅刺后死亡”案延期审理,检方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新京报 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彭冲
2025-05-27 16:38
检方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去年6月,四川成都一27岁女子被同小区住户梁某某捅刺后死亡,引发关注。该案原定于5月27日上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但由于出现申请证人出庭等法定事由,法院决定延期审理。被害人王某某母亲王女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女儿已于2024年7月入土为安。她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精神疾病不应被视为“免死金牌”。同时,由于事发时物业保安也在场,后续她将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梁某某,女,1988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无业,因精神异常,经常无故与家人吵闹、摔打物品,无故窜至同小区部分住户门口,进行敲门滋扰和辱骂。2023年8月7日,梁某某在小区里无故对部分住户敲门滋扰时与个别住户引发口角争执,公安民警出警处置,因其拒不配合调查且辱骂民警和住户,受到民警依法警告。此后,梁某某便随身携带刀具等器械在小区内对部分住户进行敲门滋扰。

2024年6月9日13时许,梁某某携带刀具在小区内无故敲门滋扰至某号房时,该房住户被害人王某某发现异常后,通过母亲王女士通知小区物业安排保安到场处理。


王女士曾向新京报记者回忆,当天下午,她外出之后,独自在家的女儿告诉她有陌生女子敲门,并在门外吐痰。她叮嘱女儿不要开门,并第一时间通知物业,物业称马上派保安过来。“保安是一个60多岁的大爷。他没去的时候,我女儿是没有开门的。后来女儿看到保安到了现场,她觉得安全了,才开的门。”


检方起诉书显示,小区保安黄某某到场劝离梁某某时,被害人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即二人发生争吵,梁某某冲到房门处与王某某抓扯、打斗,其间,梁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王某某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王某某则用门厅摆放的陶瓷摆件击打梁某某头部数下,保安制止无果,拨打120、110电话报警。王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击左胸部导致左肺破裂致急性大失血死亡;梁某某右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4年6月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检方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称该案原定于今日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因在庭前会议中,出现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证人出庭等法定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编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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