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报“一日游”受伤,旅行社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
2025-05-21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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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履行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在内的合同义务。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日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旅游纠纷案件。2017年,北京某假日旅行社组织周某到天津某大型主题乐园“一日游”,并收取周某团费100元,周某在游玩过程中跌倒,致两颗门牙磕伤。周某诉至法院后,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00元。
事发后,周某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旅行社对周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旅行社赔偿周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元,并载明对后续治疗费用,周某可另行主张。
2023年,周某年满18周岁后前往某口腔医院就医,主诉上颌前牙缺损数年,治疗计划为择期修复、桩核冠修复。周某成年后修复牙齿的费用,旅行社并未赔偿,因此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报名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主题乐园“一日游”活动,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旅游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履行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在内的合同义务。周某在游玩过程中跌倒受伤,旅行社未能尽到完善的风险告知及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周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最终判决旅行社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00元。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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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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