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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世后遗留的个人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5-05-21 20:46
原告未能进一步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无证据显示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高丽丽)夫妻一方借款后去世,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债务?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涉诉借款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法定构成要件。

2019年11月,田某以家中资金周转为由向好友许某借款10万元,双方明确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约定期满后田某并未履行还款义务。

2024年田某去世,许某主张该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要求田某配偶李某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涉诉借款系田某个人向许某所借,李某对借款事宜并不知情,且涉诉借款金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许某仅提供了田某的借款凭证,未能进一步证明上述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无证据显示存在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故法院认定该项债务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法定构成要件,许某要求李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驳回许某诉讼请求。许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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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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