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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挪用公司资金120余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杨海
2025-05-18 20:00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5月15日,海淀法院联合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互联网企业内部人员贪腐犯罪案件白皮书》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员工使用个人账户存放公司资金,后挪用资金人民币120余万元超过3个月未归还。最终该员工被判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5月起,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单位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运营人员,负责现金清分工作,并将其个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用于收取、支付公司运营的资金。

2022年8月至10月期间,赵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挪用该银行卡内应属于被害单位的资金人民币120余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23年3月期间,被害单位在核对账目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后赵某某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1日陆续将人民币120余万元转回被害单位账户。2023年10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案件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挪用资金犯罪行为的发生一般系因公司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本案被告人负责公司现金清分工作,出于钱款支取、转账退费更为便捷的考虑,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存放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巨额钱款处于个人控制、缺乏监管的状态。

法院提示,防范公司资金被非法挪用,关键在于完善公司财务管理机制,规范钱款、账户使用,杜绝公、私财产混同。企业应在经营过程中管好自身“钱袋子”,切勿在财务问题上“公私不分”,引发挪用资金风险。


编辑 杨海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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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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