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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藏品平台诱导交易致用户损失,法院终审判平台承担70%责任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2025-05-16 20:12
购买者应理性看待数字藏品,树立正确消费观念,避免盲目投机操作。

某科技公司因运营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诱导用户非理性交易,致11名用户投资款无法收回,被诉至法院。5月1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认定平台方未履行风险提示及交易限制义务,存在重大过错,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平台承担70%赔偿责任。


庭审现场。 图源:北京三中院


“盲盒”“碎片合成”噱头引流,平台停运致用户损失


某科技公司通过其运营的APP应用程序、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向用户出售存有数字藏品的盲盒,且在平台上为用户之间交易数字藏品提供展示、浏览、结算等服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


2022年5月至10月,郑某等11人通过某科技公司运营的APP及微信小程序多次购买了存有数字藏品的盲盒,参与“碎片合成”等交易。后某科技公司运营平台停止运营,用户持有的数字藏品无法交易变现,郑某等11人遂起诉要求返还投资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查明,该平台在交易中存在诱导消费、夸大收益等行为。因平台交易基本停滞,导致用户持有的数字藏品无法实际继续交易、数字藏品价值无法变现,某科技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担70%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某科技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向北京三中院提起上诉。


平台负有更高注意义务,70%责任不变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与郑某等11人之间形成了兼具买卖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的复合型合同关系。从案涉数字藏品交易模式、某科技公司对交易的控制能力、营利模式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与风险防范来看,相较于一般商品交易,某科技公司作为数字藏品发行方、销售方、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方,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某科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发售的数字藏品的经济价值支撑,未进行理性消费风险提示,未对可能产生的投机、炒作进行限制,甚至存在明显诱导用户非理性交易的情形,某科技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向郑某等11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北京三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升级,我国数字藏品行业亦持续升温,在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丰富数字经济模式、促进文创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炒作、洗钱、非法金融活动等风险隐患。购买者应理性看待数字藏品,树立正确消费观念,避免盲目投机操作。数字藏品交易平台方较一般商品交易者负有相对更高的注意义务,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杜绝虚假宣传、炒作等行为,抵制和防范数字藏品金融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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