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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拖欠工资导致员工离职,法院判决企业补发年终绩效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5-05-08 11:43
劳动者因公司未足额支付2022年9月、10月基本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郭家伟)公司在薪酬管理制度中规定,每月发放当月绩效工资70%,剩余30%部分在年底作为年终奖发放,员工如中途离职,不再发放当年度年终奖。2022年11月,员工徐林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公司主张徐林于2022年11月已离职,不应支付其在年终时发放的绩效工资。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公司向徐林支付绩效工资差额3823元。

原告徐林诉称,其于2021年五一假期后入职上述公司,2022年11月29日,因公司未足额支付2022年9月、10月基本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其有固定基本工资6000元以及浮动绩效,绩效工资数额视当月其负责片区营业额而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存在差额,现要求公司支付剩余的30%部分。


被告公司辩称,徐林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确有30%未予发放,系因公司规定员工月绩效的30%作为年终奖于年底发放,但员工中途离职的不再发放年终奖,徐林于2022年11月29日主动提出离职,公司不应再支付其绩效工资差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2022年1月至10月期间,公司已向徐林支付了70%部分的绩效工资,虽公司主张因徐林提前离职而无需支付30%部分的绩效工资,但徐林系因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提出离职,并非其个人原因离职,故徐林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绩效工资差额3823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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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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