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案件。外卖骑手被外卖配送公司“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又“被签订”转包协议。某日工作中,外卖骑手受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外卖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骑手的请求。外卖配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被法院驳回。
2020年11月13日,某外卖配送公司(甲方)与某平台(乙方)签订《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某外卖配送公司将配送业务发包给某平台,某平台承包业务后发包给具备经营资质的商事主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
2020年4月22日,陈某在某外卖配送公司的要求下注册某商务服务工作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某。同日,某平台(甲方)与某商务服务工作室(乙方)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某商务服务工作室自愿承揽某平台的标的业务。经查,某外卖配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外卖递送服务。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陈某在某外卖配送公司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工作中,某外卖配送公司每月向陈某支付报酬,陈某请假需经某外卖配送公司同意,陈某无权决定是否接单,超时、差评等均会被扣款。2022年5月6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外卖配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陈某请求,某外卖配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外卖配送公司与陈某均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请假需经某外卖配送公司审批表明陈某受某外卖配送公司管理,陈某虽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但其并无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完成相应单量后,由某外卖配送公司向陈某支付劳动报酬;陈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外卖配送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
综上,某外卖配送公司与陈某完全具备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法院确认某外卖配送公司与陈某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解析,在新就业形态下,平台企业或用工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的现象比较常见,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方式确定权利义务,但该种约定应当合法合理,不得通过虚假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定责任。该案中,企业要求外卖员注册个体工商户后签订所谓的转包协议,但实际上仍直接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在从业人员主张相关权益时否认建立劳动关系,用“个体工商户”等外观形式规避法律责任,增加从业人员维权难度。司法审查中,应穿透意思自治的外观进行实质审查,审慎区分劳动关系与各类民事关系,从劳动管理事实和人身、经济从属性特征等方面进行判断甄别,准确判定法律关系本质,查明可能存在的“隐蔽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