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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租豪车代步获赔半数费用,法院:必要性、合理性为关键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2025-04-15 20:33
法律明确规定,侵权人应赔偿被侵权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如果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法院会予以酌定。

交通事故后租用同款豪车代步产生的费用能否全额索赔?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包先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300元(主张金额12600元的50%)。


车辆维修租同款奔驰代步21天,索赔1.26万元


2024年9月29日,杨女士驾车追尾包先生的奔驰车,经交管部门认定其负全责。包先生车辆送修21天。其间正值国庆假期,为方便出行,包先生以每日600元租了一辆同款奔驰车代步,共支出12600元。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修理费用8025元。但对租车费用以“属间接损失”为由拒赔。多次交涉无果后,包先生遂起诉杨女士及保险公司索赔。


庭审中,包先生主张,因为车辆送修影响自己出行,才租用同款车辆用于代步,租用期间为车辆维修期间,租车费用系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杨女士应当赔偿。


杨女士则认为,包先生未能证明修车21天的合理性,也未能证明其存在租车的特殊需要,不应赔偿租车费用。此外,自己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即使需要赔偿,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表示,交通事故发生后,包先生的车辆损失保险已赔付。包先生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意赔付。


必要性、合理性不足费用减半,保险免责条款无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包先生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是否合理,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该费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应赔偿被侵权人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包先生提交了车辆维修单、定损单及其与维修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为证,证明其确因车辆维修无法使用车辆。同时,包先生提交了租车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证明,证明自己因案涉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从而支出车辆租赁费用的事实,因此,包先生有权利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由于被侵权人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选择上有较大的随意性,替代性交通工具支出金额高低悬殊,因此,应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来确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本案中,包先生租赁奔驰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但实践中,一般车辆都是作为出行的代步工具使用,包先生未举证证明其租赁车辆具有特定目的,在庭审中亦自述其事故期间待业,并无固定通勤需求,租赁车辆系为国庆假期外出游玩使用。在外出游玩结束后,包先生使用租赁车辆的频次明显减少,包先生未就其假期结束后的用车需求作出合理解释。法院认为其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因此,法院对包先生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予以酌定。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庭审中,保险公司提交了商业保险条款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该商业保险条款载明:“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保险公司称,投保人一般可以通过短信链接查看到该保险条款。但保险公司无法就已向杨女士发送过短信或尽到其他提示义务进行举证,杨女士亦主张其没有看到过该条款,也未收到过短信。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该免责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对杨女士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由保险公司赔偿包先生替代性交通工具费6300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因维修无法继续使用时,被侵权人可以选择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在合理范围内,一般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在确定替代性交通工具时,会结合出行需求、车辆用途、当地收费标准、交通工具的合理性等判断。当事人若租赁车辆,需要证明租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参考,避免租赁价格过高的车辆。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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