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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揭示预付式消费风险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2025-04-10 19:59
消费者在选择参与商家提供的优惠活动时,应提高警惕,应务必保留交易凭证、合同、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发布审结的三起涉及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的案件。暴露出当前预付式消费领域存在的合同陷阱、格式条款争议及商家履约风险等问题,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司法指引。


案例一:健身打卡返现遇阻,法院判令全额退款


本案中,陈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年卡协议,约定陈某支付3200元后,每完成一定次数的打卡便可获得返现。按约定,完成39次打卡后,商家应返还全部款项。陈某按照约定完成了全部打卡要求,但商家仅返现1275元,剩余1925元迟迟未归还。后经协商无解,无奈之下,陈某将商家告上法院。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明确约定打卡次数达到即可返还款项,陈某已完成39次打卡,因此商家应当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商家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陈某退还剩余款项1925元。

法官表示,本案涉及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消费者陈某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打卡义务,商家理应按约履行返现承诺,其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剩余款项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令商家履行合同义务,退还相应款项。


案例二:“免费福利”藏猫腻,格式条款解释需公平


在一起案件中,杨某支付8780元诚意金参与某美容美发中心的“女王形象代言人”活动,合同约定完成年卡项目次数即可退还诚意金。商家提供了预先拟定的合同供杨某填写,合同中载明完成年卡项目次数即可退还诚意金。合同中可供勾选的项目包括赠送项目和高端项目两类,然而,在签订协议时商家仅勾选了36次店内赠送项目,而未勾选六大高端项目。杨某完成了36次赠送项目后,商家却以未完成高端项目为由拒绝退款。杨某遂将商家告上法院,要求退还诚意金。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对商家格式条款的解释。由于合同条款为商家单方预先拟定,存在两种解释可能时,应当作出不利于商家的解释。根据合同内容及勾选情况,法院认为年卡项目应为已勾选的36次赠送项目。最终,法院判决商家在判决生效七日内退还杨某8780元。


法官介绍,本案涉及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百九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合同由商家单方拟定,其中关于年卡项目的表述存在歧义,商家应承担条款不明确的不利后果。消费者杨某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勾选项目的消费,符合合同的主要履行条件,因此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诚意金。法院基于上述法律规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判决,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三:商家闭店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获退剩余费用


唐某支付1299元购买某健身俱乐部的健身挑战卡,约定该卡有效期为三个月,每完成36次打卡即可获得额外三个月时间,以此类推,封顶12个月。但在唐某开卡后第19天,因健身俱乐部欠缴物业费和水电费而停业,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无果,唐某将某健身俱乐部诉至丰台法院。庭审中,唐某提出要求按照12个月计算有效期,同意扣除其一个月健身费用109元,退还剩余健身费用1190元。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健身俱乐部因停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并且严重影响唐某的合同权益,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剩余费用。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唐某享受健身服务的具体情况,判决商家向唐某退还1190元。


法官介绍,本案涉及健身俱乐部停业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健身俱乐部因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无法继续营业,属于健身俱乐部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消费者唐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因此,法院确认双方合同解除,并支持消费者的退款请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法官提示,消费者在选择参与商家提供的优惠活动时,应提高警惕,尤其是对于那些过于复杂或苛刻的退款条件。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要认真阅读每一项条款,尤其是关于退款、服务内容及期限的部分。遇到不明确或模糊的条款时,应要求商家做出解释和明确,尽量避免盲目签约。


一旦决定购买某项服务或参与优惠活动,应务必保留交易凭证、合同、支付记录、沟通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将成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若商家未履行合同约定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服务,消费者可依法要求退款或赔偿。


此外,商家往往通过“免费”或“超值优惠”等方式吸引消费者,但这些所谓的“免费午餐”往往伴随着隐性消费或不合理的绑定条款。消费者应避免因贪图小便宜而忽视可能存在的消费陷阱。在参与任何促销活动之前,消费者要确保自己充分理解活动的所有条件,特别是服务的内容、限制和退款条款,确保自己具备充分的选择和退出权。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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