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原告老张玩水滑梯时受伤,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某公园赔偿老张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7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老张与四岁的孙子小小张共同去某公园的水上乐园游玩,园区规定身高1.4米以下儿童不可以单独游玩,进入必须由大人陪同。因此,老张陪同小小张一同进入水上乐园游玩。在玩水上滑梯项目时,老张未经过漂浮垫的缓冲保护直接进入泳池,坐进泳池底部,导致胸椎压缩性骨折。老张入院接受治疗并产生相关费用,在住院期间老张多次与某公园联系协商,某公园认为其应与项目实际运营方某体育公司共同承担责任,对老张受伤的赔偿问题始终未给出明确答复,故老张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园与某体育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老张在某体育公司实际经营的水上乐园项目游玩时受伤,某体育公司虽主张老张作为成年人应当只是陪伴儿童,而不应该参与项目游玩,但门票、安全提示牌中均未有禁止成人参与相关戏水项目的明确提示,且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某体育公司经营管理的水池水深达到了相关的安全标准,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为保障游客戏水活动安全而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配备了对应的安全员。因此某体育公司未尽到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对于老张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在陪同孩子进行游玩时与孩子一并入水,该行为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老张对于自身受伤也有一定责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由某体育公司对老张的合理损失承担80%赔偿责任。某公园系水上乐园门票的销售主体,根据其与某体育公司的合作项目协议,其为某体育公司提供项目场地等,并参与门票收入分配,在此情况下,某公园对于某体育公司的项目运营应负有合理的监督管理义务。某公园未妥善履行自身义务,应对老张在水上乐园项目中受伤产生的相关损失,与某体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某公园赔偿老张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合计17万余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某体育公司、某公园积极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