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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生前签两份遗赠扶养协议,法院判遗产分配以第二份内容为准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5-04-05 22:54
遗赠扶养作为一种独特的继承方式,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扶养问题及遗产转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苏星星)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遗产纠纷案例。孙某生前签署了两份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第一份与苏某签订,但苏某及其妻子履行完毕全部义务,此后孙某又和张某签订第二份遗赠扶养协议。孙某去世后,法院判决苏某的遗产分割按照第二份协议内容为准。

孙某生前与苏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八年后苏某去世,苏某之妻蔡某对孙某仍履行一定扶养义务。两年后,孙某又与张某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张某对其生养死葬,孙某的一套房屋在孙某去世后归张某所有。孙某去世后,各方因案涉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孙某婚前个人财产,孙某去世后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孙某生前签订了两份遗赠扶养协议,但最终孙某选定的扶养人是张某,且张某已履行了相应义务,故案涉房屋应当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归张某所有。

此前苏某、蔡某亦曾按照与孙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但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且此后孙某又选定了张某继续履行扶养义务,从客观行为上应视为双方已解除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基于苏某、蔡某确实已经履行了部分扶养义务的事实,可另案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法官解析,遗赠扶养作为一种独特的继承方式,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解决孤寡老人、残疾人扶养问题及遗产转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于死者生前签订多份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形,应结合相关主体之间扶养的具体情况审查先前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已经解除,并尊重遗赠人在后的意思表示。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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