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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案”中两名嫖客被判强奸罪
新京报 记者 李英强 编辑 甘浩
2025-03-27 19:26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飞、陈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甘冒风险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新京报讯(记者李英强)3月24日,江西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对“团伙强迫幼女卖淫案”中的两名涉案嫖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飞、陈某犯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和二年十个月。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飞、陈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甘冒风险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至7月,魏某(已判刑)和倪某欣(另案处理)纠集邱某豪、陈某璐、余某滨(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多次使用非法拘禁、殴打、侮辱等手段,强迫被害人陈某慧(案发时不足14周岁)在九江市多个酒店卖淫。

魏某团伙主要通过社交软件在网上招揽嫖客,每次卖淫服务收取4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嫖资。

2022年5月10日,被告人吕某飞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魏某,双方事先谈好嫖娼的价格和地点,由魏某安排陈某慧到吕某飞在九江濂溪区浔南大道晨枫臻品酒店的钟点房,两人发生性关系,事后支付嫖资400元。

2022年5月27日,吕某飞以同样的联系方式,在同一个酒店开房与陈某慧发生性关系。

法院审理还查明了被告人陈某的强奸犯罪事实。

2022年5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于九江学院附近搭讪了魏某犯罪团伙中一成员,他与对方谈好嫖娼价格,对方叫来被害人陈某慧。当晚,陈某在一酒店开钟点房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除此以外,被告人陈某还分别两次直接联系被害人并接到家中发生性关系。

浔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飞、陈某,应当知道被害人可能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甘冒风险与其发生性关系,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刑法》以及《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判决被告人吕某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起诉书还显示,在涉案团伙强迫组织未满14周岁女孩陈某慧卖淫案中,共三名涉案嫖客被检方以强奸罪审查起诉。2月17日、3月5日,浔阳区人民法院分别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严某明及吕某飞涉强奸案。

受害人家长说,目前还暂未拿到另一名被告人严某明的判决书。


编辑 甘浩

校对 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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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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