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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生驾考作弊,两人获刑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2025-02-22 19:50
驾考不同于其他考试,在驾考中作弊不仅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性,败坏社会风气,更为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组织作弊案,被告人赵某、薛某因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赵某是某驾校招生人员。被告人薛某在网络上看到赵某招生的广告后,联系赵某,意图合作在驾考中作弊赚钱。薛某负责发布“科目四包过”的信息招揽学员并收取包过考试费用;赵某负责物色作弊考场、接送学员考试、提供作弊设备及传输答案。


八月中旬,赵某、薛某组织何某、张某二人通过微型摄像头和耳机传输答案的方式,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中作弊。此后,何某、张某被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处200元罚款。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薛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综合考虑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两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介绍,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法官提示,驾考不同于其他考试,在驾考中作弊不仅严重破坏考试的公平性,败坏社会风气,更为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 彭冲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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