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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租后房东拒退押金,法院:退还押金并支付利息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2025-02-22 19:50
法院认为,被告房东王女士在具备核查条件的情况下,未积极核实费用,反而切断沟通,行为明显违约,应当退还原告押金并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该案中,租户退租后房东拒绝退还押金还将租户拉黑,最终,法院判决房东王女士退还租客曹先生押金7000元,并支付合理利息。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8月,曹先生与妻子、女儿共同租住王女士位于朝阳区的房屋,约定月租金7000元,采用“押一付六”方式支付(押金700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租金4.2万元)。因王女士长期在国外工作,房屋交接由其朋友杨女士、张先生代为办理。2023年8月租约到期后,曹先生依约退租,但王女士以“不了解水表底数”“曹先生欠付水费115元”为由拒绝退还押金,并将曹先生微信拉黑。多次沟通无果后,曹先生诉至法院。


庭审中,王女士的代理人辩称,曹先生租赁期间欠缴水费115元,且王女士对合同细则及水表初始数据“不知情”。曹先生则提交证据显示,退租时已将合同、水费明细发送给王女士,并明确同意从押金中扣除欠费。


法院当庭联系房屋交接人杨女士、张先生核实。杨女士证实,曹先生入住时已共同记录水表底数并写入合同;张先生亦承认曾向王女士汇报过水表数据。


法院认为,在原告未违约的情况下,被告有义务在扣除水费等费用后将剩余部分退还原告。现有证据显示,原告诚信履约,未有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配合被告核算待扣除费用,但被告在具备核查水表底数条件的情况下,并未积极核实,反而拉黑微信切断沟通途径,迟迟不退还原告押金,显然有违双方约定,且造成原告利息损失,在此情况下,法院对原告主张的押金退还请求和利息支付请求均予以支持。


编辑 彭冲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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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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