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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需公示这些信息
新京报 记者 陈琳 编辑 樊一婧
2025-02-16 13:13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在北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信息公示与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信息公示是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示信息种类更加繁多,信息总量不断加大。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义务不到位、相应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研究起草《指引》的目的,是为了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并完善自身管理体系,为平台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指引》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标注自营业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相区分;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显著标明“广告”;公示消费者评价信息,不得编造、修改、删除或屏蔽。


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信息的公示也有相关要求。比如,直播带货平台需公示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社区电商平台应当公示自提点或门店名称、地址,提供团长、销售者的必要联系信息。小程序平台应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验证小程序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公示。


此外,《指引》明确,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


比如,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修改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涉及重要利益变化的,应当向利益相关人作出显著提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经消费者同意,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的行为;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并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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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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