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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保“死亡保险”却不知情,法院:保险公司退还部分保费
新京报 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2025-02-09 13:33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同意”负有举证责任,建议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投保确认流程,避免出现因未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因保险公司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法院判决保险合同中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部分无效,保险公司退还相应保费。


妻子为丈夫投保“死亡保险”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2年1月27日,张某的妻子苏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曹某的推销下,为张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险产品,保险责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保险期限为终身,每年保险费5540元。


苏某表示,由于此前就与曹某认识,其并未详细了解保险内容,在曹某作了相关介绍后,便通过曹某发送的投保链接在手机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字都由苏某签写。而曹某既未提醒苏某与张某沟通投保事宜,也未核实确认被保险人签字是否为张某签署。


直至2024年4月,张某才得知,妻子为自己投保了人身保险。此后,张某多次与保险公司电话沟通,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同时退还保费。沟通无果后,2024年9月,张某向东城法院提起诉讼。


张某认为其妻苏某在保单中代其签字且并未向其告知,保险公司亦未征询张某的意见,自己并不同意购买案涉保险,故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已经交纳的三年保费16620元。


未确认已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部分无效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苏某作为投保人签订了投保合同,合同签署之前业务员已经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险条款内容,尽到了说明义务,且投保人确认无误。被保险人张某不能以没有亲自签字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其次,张某与苏某为夫妻关系,苏某已缴纳三年保费,张某声称不知道案涉合同违背常理;并且保险公司曾对苏某进行电子回访,回访问卷中苏某确认被保险人签名为张某亲笔签名。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投保过程中张某并未参与,保险公司也并未与张某沟通。保险公司的回访问卷是向投保人苏某作出的,未提交证据证明张某签字为其本人签署或张某知晓投保要求并同意。


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保险公司应当对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无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同时也均不能免除保险人确认被保险人真实意思的义务。


案涉保险合同不仅包含死亡给付条件,还包含重大疾病的给付条件。东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立法精神,含有死亡、疾病、伤残以及医疗费用等保险责任的综合性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死亡责任保险金额,该合同死亡给付部分无效。


在保险公司未提交保费核算依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保险合同的性质等因素,判决保险公司退还投保人苏某保费8310元。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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