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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健身房未经消防检查就营业,被要求暂停经营并罚款
新京报 记者 彭镜陶 编辑 杨海
2024-12-20 22:48
公众聚集场所往往人员众多、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疏散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因素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检查发现一底商健身房安全出口不合规,且未申请“消防许可证”就营业。消防部门要求该健身房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监督执法人员发现安全出口不合规。图源: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


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居民楼临街一层底商缺少安全出口。经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该底商一层为健身房,使用面积为483平米,设置了2个安全出口,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4.1.1条,“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但是由于一层北侧安全出口需穿越其毗邻的足疗店营业区才能通往室外,这违反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7.1.2条,“建筑中的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


当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问及“消防许可证”时,该健身房负责人含糊不清,称“不了解情况,不知道需要办消防手续”,并解释“第一次开店,刚营业没多久。”


对此,海淀区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员魏然向经营方进行了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健身房为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往往人员众多、且向社会公众开放,如果由于装修材料不符合要求、疏散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等因素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健身房负责人表示:“平时健身房人流量不大,没想那么多。”


对此,防火监督员魏然指导道:“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许可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一种是申请核查办理。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地的消防业务受理窗口,依法申请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取得许可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


由于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目前,该健身房已停止经营活动,正在进行下一步消防申报手续。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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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镜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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