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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抚恤金如何分配?法院:80%归尽赡养义务更多的一方
新京报 记者 吴淋姝 编辑 彭冲
2024-11-29 19:35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死亡后给予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本身不属于遗产范畴,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死亡抚恤金分割纠纷案件,最终判决与死者关系更亲密、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更紧密、尽赡养义务更多的一方分得80%抚恤金。

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老王与老李系夫妻,二人生育两子王一和王二,因家庭矛盾,王二在成年后前往外地,较少回家看望父母,王一与父母共同生活。2000年,老李死亡,2024年,老王死亡,老王死亡时的直系亲属只有王一与王二。老王工作时的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向老王家属发放了一笔死亡抚恤金。

因王一与王二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产生纠纷,王一将王二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老王的死亡抚恤金。

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发放的具有精神安慰和物质补偿性质的金钱给付。该项费用均发生于公民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其权利主体一般为与死者存在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即父母、配偶、子女。该项费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共有人可依法申请分割。对于死亡抚恤金,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尽赡养义务的多少等因素进行分割。

该案中,因老王之妻老李先于老王死亡,故老王死亡抚恤金的权利主体为王一、王二二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老王生前长期与其子王一共同生活,老王与王一的关系更为紧密,王一赡养和日常照料老王更多。王二自认在外地居住,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老王进行了日常照料,其尽赡养义务较少。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对于死亡抚恤金,法院酌定王一分得80%、王二分得20%。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死亡抚恤金亦按照判决分割完毕。

(文中人物为化名)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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