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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北京实施民促法草案:“允许设立新学科校外培训”系误读
新京报 记者 刘洋 编辑 缪晨霞
2024-11-07 22:45
“双减”政策已明确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并不意味着允许设立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免造成对公众的误导。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其中第六条提到“(四)设立实施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机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内容在网络上引发关注。11月7日,参与草案修订工作的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法律方面的专家辟谣表示,“双减”政策已明确不再审批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并不意味着允许设立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已经注意到有部分自媒体对此进行错误解读或故意进行舆情炒作,误导社会公众与校外培训行业。”上述专家表示,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多次参与“征求意见稿”的讨论和起草工作,其认为,对该条款应作如下正确理解:“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是对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关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审批部门权限的细化规定,充分体现了地方立法的实施性特点,其目的是在地方立法层面明确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审批权的归属,使上位法规定更加具体化、更有操作性。


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明确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上述专家表示,全国教育大会等多个重要会议释放出的信息也表明,将持续巩固“双减”成果,提升课堂教学水平,提高课后服务质量。因此,北京市“征求意见稿”在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条款中,专门增加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立还应符合‘双减’工作要求”,第六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并不意味着允许设立新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坚决反对任何组织或个人,借任何机会故意炒作校外培训有关话题,误导公众对中央‘双减’精神的准确理解。”该专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杨许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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