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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称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因系上游公司未付款?法院:证据不足
新京报 记者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2024-10-31 16:47
《批复》出台后,明确了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中,某公司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被诉,其称欠付原因系发包方上游公司未付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积极向发包方主张了债权,故判决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原告河北奥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某公司,就某项目1#楼、4#楼普通商品房住宅楼外立面门窗的供货和安装签订有4份合同,约定由河北奥某公司为江苏苏某公司提供门窗供货和安装服务。合同签订后,河北奥某公司如约完成供货及安装义务,案涉项目质保期已届满,江苏苏某公司尚欠368906.25元未支付。河北奥某公司诉请江苏苏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江苏苏某公司认可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但不同意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认为不能付款系因发包方上游公司未给其付款,目前已起诉发包方。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河北奥某公司完成了供货、安装义务,江苏苏某公司应依约支付相应款项,江苏苏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积极向发包方主张了债权,故支持了河北奥某公司的诉求。江苏苏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该案判决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之前,当时以认定“背靠背”条款有效为主流裁判思路。据悉,这种条款允许合同一方在面临上游供应商或服务商未能如约履行义务时,可将相关风险与责任转移至下游客户,从而保障自身不受损失。


在上述《批复》出台后,明确了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即承包方不能简单粗暴地以“背靠背”条款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而应当注重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上述《批复》的出台,进一步明确并加强了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生活中大型企业长期拖延支付中小企业应得款项的沉疴痼疾,符合《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和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期战略。


但因《批复》依据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在河北奥某公司一案中,案涉合同及承诺书均于2020年9月1日前签订,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故对“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不能做简单的一刀切式评判,而应该结合个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即除不起诉的约定外,“背靠背”条款有效,但若承包方存在拖延结算、怠于行权、自身违约等原因导致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或者未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的,为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形,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上述裁判规则是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利益进行综合考量的结果,维护了中小企业依法获得款项支付的合法权益,对于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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