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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同学发生摩擦后在网络上发文辱骂,法院:构成侵权,公开道歉
新京报 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2024-10-29 20:51
法官提示,在涉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纠纷中,部分矛盾始发于线下。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不成熟,仍处在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培养和建立的关键阶段。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乙某因与同学甲某发生摩擦,在朋友圈传播辱骂甲某的文字,甲某得知后起诉对方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获法院支持。


甲某和乙某为初中同班同学。在校期间,甲某撰写多张小纸条与其他同学传递交流。小纸条内容涉及乙某,且用语粗俗下流,小纸条已被班级老师没收。为发泄愤怒,乙某使用微信连续公开发布两条朋友圈。一条微信朋友圈内容为辱骂甲某的文字,下方有其他用户的评论及4个点赞;另一条微信朋友圈内容为乙某转发的一张照片,照片中是班级黑板上用红色笔书写的辱骂甲某的文字,下方有2个点赞、无评论。在涉诉前,乙某已主动删除两条微信朋友圈内容。甲某主张,乙某发布微信朋友圈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健康权,要求乙某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侵权责任。乙某认为,甲某有错在先,自己因愤怒和屈辱而发布朋友圈内容是正常反应和宣泄,不应过分苛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内容提及甲某姓名,内容存在多处低俗、侮辱性的言论。乙某发布涉案内容虽然事出有因,但在网络上公开发布不当言论宣泄内心情感,已超过了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构成对甲某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乙某应向甲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对于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以证明甲某健康受损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甲某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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