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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以“网恋”方式欺骗未成年人打赏,法院:主播应规范自身行为
新京报 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2024-10-29 20:48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了一起网络充值打赏案。该案中,主播以“网恋”为手段诱导未成年人打赏被监护人发现并起诉,法院认为主播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为自己牟利,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法院调解下,主播、平台所属科技公司及当事人达成和解。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13岁的甲某因病在家休养期间,使用家长为其配备的、用于上网课的手机注册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某直播平台账号,并关注了乙主播并向其打赏近1万元。该大额打赏的行为引起了乙主播关注,乙主播遂主动联系甲某,甲某并未告知乙主播其为未成年人,制造了自己已经成年的假象,与乙主播言语暧昧。为逃避直播平台监管,乙主播进一步添加甲某微信,在平台外交流,嘘寒问暖,营造与甲某“网恋”的假象。在“网恋”过程中,乙主播多次以与其他主播pk热度,需要打赏等理由让甲某为其打赏,其间不断用“我知道你会帮我我才找你的”“这都是你答应我的,画的饼没实现”“你打10万,平台抽走4万,我返你6万,我不赚你的钱”等诱导甲某。甲某深陷与乙主播“网恋”的甜蜜氛围中,仅三个月累计向乙主播打赏46万余元。


据甲某母亲自述,该笔费用是甲某父亲用于看病的医药费,该笔支出与甲某的年龄和认知水平不相适应,甲某母亲对甲某的打赏支出不同意、不追认,遂将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主播从事主播行业,应当以精彩直播表演、巧妙的直播创意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流量和收益,而不应以欺骗感情、诱导打赏等方式来为自己牟利。某科技公司作为直播平台提供者应当压实平台责任,对平台内存在的直播乱象进行治理,对主播行为进行约束,优化直播内容。甲某作为未成年人,对金钱、感情等认知具有一定局限性,容易陷入“网恋”的虚假甜蜜乡,进行不理性消费,甲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其行为引导,关心关爱孩子的情感需求。考虑到甲某充值打赏款项为甲某父亲的医药费,为帮助甲某早日挽回损失,在法院主持下,三方达成调解,某科技公司和乙主播退回大部分打赏款。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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