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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变相收费、强制收费,成都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出台新规
新京报 记者 刘洋 编辑 缪晨霞
2024-10-21 23:56
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不得变相收取入学关联的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等不当行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10月21日 ,记者从四川省教育厅公众号获悉,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印发《成都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活动应遵守的监管规则和有关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指南》,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项目要符合《四川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收费使用法定票据,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或学年收费。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按月或按学期收伙食费,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其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期自愿缴纳,与学费、住宿费分开收取,据实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学校应依法依规建立退费制度,并在入学协议载明核心条款。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等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所缴纳的费用。


《指南》还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收取费用,不得有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学生及家长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捆绑收取,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或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


《指南》明确,各类办学主体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是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二是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是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同时,《指南》要求学校经常开展师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教师行为符合职业规范,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学校教职工聘任及试用手续合法完备。师生比符合相应规定,学科教师配备满足课程设置需要,落实教职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制度。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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