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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老人“老有所依”,北京三中院通报涉赡养老人纠纷案件总体情况
新京报 记者 刘思维 慕宏举 编辑 彭冲
2024-10-10 16:08
2020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审理相关案件1428件。

新京报讯(记者刘思维 慕宏举)10月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老有所养 安享晚年”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了北京三中院近年来审理的涉赡养老人纠纷案件的总体情况、案件特点以及北京三中院相关工作机制,并通报了典型案例。


新闻通报会现场。 图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是指与赡养、扶助、保护老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北京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强介绍,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老年人整体法律意识增强,涉赡养老人维权案件类型丰富,新类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20年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审理相关案件1428件。这些案件涉及家庭重大财产利益与情感,因家庭矛盾时间长、家庭内部协调机制失灵等原因,调解难度较大,与此同时,案件源于家庭生活,当事人多通过口头方式协商或者不注重保存证据,案件事实查明难度较大。


针对涉赡养老人类民事案件特点,北京三中院不仅注重打造家事审判“和”品牌,建立家事案件审判全程柔性调解、心理疏导贯彻始终的良性工作机制,“督促履行告知义务”工作机制等,还健全助老爱老的诉讼服务制度,对愿意通过线上参与庭审的老年人提供在线诉讼指导和服务,对因身体残疾、交通不便等诉讼有困难的老年当事人,到其住所地开庭审理、化解矛盾,坚持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为更好帮助老人及其亲属、有关机构维护老年人权益,北京三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荆在通报会上发出提示,倡议子女尊重父母对于赡养方式的选择意愿,对父母物质赡养与精神赡养并重,建议老人增强法律意识,谨慎处置个人大额财产,提示老年人可以了解意定监护,在必要时请求有关政府部门帮助,在自己意识清楚之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个人或单位担任监护人。


通报会上,北京三中院民二庭法官张清波还通报了六起典型案例。“老人名为诉赡养费,实为请求精神赡养”一案提示子女对于老人的赡养不应仅仅“给钱了事”,更多应关注老人的内心需求;“老人赠与继子女房产后,继子女怠于赡养”一案表明,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如受赠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老人可根据房产所有权的转移情况行使任意撤销权或法定撤销权;“子女主张继承分割老人房屋的,一方老人仍在世”一案采取设立居住权等方式保障老年人对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益,避免财产分割结果影响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会后,结合审查老人住院期间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司法实践,张清波告诉新京报记者,举证责任一般在子女一方,需要子女证明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法官会重点审查老人住院期间子女是否尽到赡养义务,因为住院期间老人不能自理,需要子女的陪同与照看。判定依据通常是病历上体现的陪同就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是否有子女陪同就医,联系方式是子女还是老人本人)、住院期间的医药费支付记录等(是否由子女支付医药费)。有时,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信息往来和通话记录也是法官参考的依据。


法官建议,老人平时可以保留病历及就诊记录等作为证据,子女如果尽到赡养义务,也可以提供上述相关证据。


编辑 彭冲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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