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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登录界面收集用户信息未设拒绝项,法院:侵害个人信息权
新京报 记者 慕宏举 编辑 杨海
2024-09-28 10:45
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新京报讯(记者慕宏举)罗某使用某款App时发现,该软件登录界面要求用户必须填写“姓名”、“职业”等个人信息,否则不能登录,其认为App在强制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并将App运营商起诉。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该公司向罗某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原告罗某诉称,被告深圳某科技公司作为某App运营者在未告知隐私政策的情况下,要求用户必须填写“姓名”“职业”“学习目的”等内容才能完成登录,属于强制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告的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根据被告服务的性质,需根据不同用户需求,为用户推荐合适的服务内容,因此,收集相关标签是提供服务所必需,并未违反个人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原则。经审理查明,原告在登录涉案网站和App时,需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用户画像信息,上述过程中并无“跳过”“拒绝”等选项,亦无关于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提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由于被告在未经原告允许的情况下为原告配置了账户和密码,导致原告登录被告网站和软件时与一般用户注册界面不同,未经过勾选个人信息相关知情同意的步骤,直接进入登录页面,因此,被告在原告登录过程中收集用户画像信息,未事先征得原告同意。在此基础上,原告主张,即使勾选了同意界面,被告在登录环节强制收集非必要信息,仍构成侵权。


本案中,涉案软件在用户首次登录界面要求用户提交职业类型、学龄阶段、英语水平等相关信息,未设置“跳过“拒绝”等不同意提交相关信息情况下的登录方式,使得提交相关信息成为成功登录、进入到功能使用首页的唯一方式。此种方式是在信息主体不自由或不自愿的情况下,强迫或变相强迫地作出,不能被认定为有效同意。因此,在首次登录页面设置相关个人信息收集界面,未提供跳过或拒绝等选项,属于对原告个人信息的强制收集,不产生获取有效授权同意的效力。


综上,被告未事先征得原告有效同意,在涉案两款产品中强制收集原告职业、学龄阶段、英语水平、学习目的等用户画像信息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提供个人信息副本、停止侵权、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告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编辑 杨海 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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