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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非机动车道超车致1人死亡,男子获刑11个月
新京报 记者 吴淋姝 编辑 杨海
2024-08-27 16:28
事故发生后,肖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经交通部门认定,肖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并确定肖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吴淋姝)一男子夜晚下班回家途中,为赶路违规超车,并占用非机动车道,致1名行人被撞身亡。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11个月。

8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023年11月,北京市房山区某公交站,被告人肖某下班后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超越前方小型轿车时,将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陈某撞出,后又撞到另一辆小型轿车右侧,造成陈某死亡,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肖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经交通部门认定,肖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超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并确定肖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肖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交通等费用共计16000元。

“我当时着急回家,所以就从非机动车道超车了,加上路边没有路灯,就没有看到陈某。我想对陈某的家属说声对不起,因为我的疏忽......”庭审中,被告人肖某对自己的行为忏悔。


法官认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肖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杨海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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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淋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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