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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宾馆冒烟起火,宾馆负责人因不报警被行拘
新京报 记者 彭镜陶 编辑 刘倩
2024-08-06 15:16
消防部门提醒,火灾场所的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对火灾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知悉火灾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19,不报警或不及时报火警的行为,会造成消防机构不能知悉火情,延误灭火救援,将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后果。

新京报讯(记者彭镜陶)新京报记者获悉,6月28日10时52分,北京大兴区一宾馆发生冒烟的警情,黄村消防救援站到场进行处置。后通过调取单位监控发现,该宾馆负责人在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因此被行政拘留。


消防人员经排查发现,该宾馆一房间内柜子过火,无人员被困伤亡。经过支队火灾调查人员现场勘查,起火原因为旅客使用简易衣物烘干机烘烤衣物,在离开房间后未断电,长时间烘烤引燃衣物引发火灾。


支队在开展火灾原因延伸调查期间,发现这起火灾之所以造成财产损失,主要原因是报警不及时,错过最佳灭火时机造成的。通过调取单位内视频监控发现,10时43分,房间内起火,房间感烟探测器报警,消防控制室接到主机报警后,单位负责人王某对主机报警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当主机报警器再次报警后,王某再次进行了消音复位处理,并通过监控和巡视人员确认起火。10时46分,王某上楼进行查看,但并未报警。直至10时52分,旅客拨打了119报警电话。时间延误了整整9分钟。


“您知道中控主机的操作员需要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吗?”火灾调查人员询问。


“知道。我没有,有的那个人没在。”王某答复说。


火灾调查人员追问在发生起火冒烟后,王某是否拨打报警电话报警,王某承认没有打报警电话。


消防人员表示,单位负责人王某因不及时报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被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部门提醒,火灾场所的值班人员、单位负责人等,对火灾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知悉火灾发生后应及时拨打119,不报警或不及时报火警的行为,会造成消防机构不能知悉火情,延误灭火救援,将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后果。


编辑 刘倩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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