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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超法定退休年龄未被认定工伤, 法院:撤销人社局决定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杨海
2024-06-18 22:50
法院认为,人社局未考虑张女士系务工农民身份,未明确其与用工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等事实情况,仅以张女士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刘雨)近日,密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宋先生为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其妻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密云法院判决人社局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决定。

宋先生的妻子张女士1966年5月出生,是务工农民,自2019年9月起在A公司经营的超市从事生鲜岗位工作。2020年1月,张女士驾驶电动车途经密云区某村村委会北侧路口时与一辆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女士为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宋先生随即向人社局提出对张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张女士入职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并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张女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决定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

宋先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社局依据《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张女士入职和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均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是否正确。

对此,法院认为,《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明确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情形,体现了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伤亡予以保护的目的。但人社局并不能依据《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直接推定出,招用单位未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明确说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未考虑张女士系务工农民身份,未明确其与用工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等事实情况,仅以张女士在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依据《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据此,密云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并要求人社局对宋先生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裁判后,人社局及用人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杨海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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