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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出台将带来哪些新变化?国家发改委答新京报
新京报 记者 陈琳 编辑 樊一婧
2024-05-17 17:22

新京报讯(记者陈琳)《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出台,将于6月1日起实施。5月1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在回答新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补偿资金规模是逐年增长的。《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


在稳定中央财政投入方面,中央财政实施分类补偿,是现阶段生态保护补偿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为了巩固和拓展已有成果,《条例》在现有的分类补偿方式基础上,明确国家加大补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扩大补偿实施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这将有利于保障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持续投入,稳固生态保护政策体系的基本盘。这一基本盘就是让生态保护主体吃下“定心丸”。


在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在实践中结合当地实际做出了积极探索,形成了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补充。《条例》一方面明确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分类补偿机制,加大生态保护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为不同地区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形成各级政府共同投入、流域上下游共抓保护的格局。


在调动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方面,《条例》提出了社会主体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的多种方式,其中既包括建立健全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碳汇权益等交易机制,推动交易市场建设,也包括发展生态产业,建立可持续的发展惠益分享机制,还包括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等。这充分体现《条例》是对生态保护者利益的保障,能够更好激励人们履行生态保护职责,让社会主体从守护绿水青山中得到实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走向新的更高水平。


编辑 樊一婧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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