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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到期后发生交通事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理赔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刘倩
2024-05-12 17:34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倪虹)黄女士与郑女士驾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郑女士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责。黄女士要求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而保险公司以事发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已失效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三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

原告郑女士诉称,黄女士驾驶的汽车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全部责任。现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其诉至法院。

被告黄女士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投保有交强险和50万元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但不同意由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黄女士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适用20万元标准;同时,黄女士还投保了保额为50万元的三者险。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黄女士在2016年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黄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女士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黄女士应赔偿郑女士合理的经济损失。法院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及鉴定意见,酌情判定郑女士的经济损失共计28万余元。


关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免责能否成立问题,法院认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女士的驾驶证因有效期满一年后未换证而处于被注销状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险公司主张在三者险范围内免责是否成立问题,黄女士驾驶证已失效,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事由,且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保险公司主张其在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免责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保险公司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现郑女士被核准的损失已经高于交强险限额,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黄女士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万元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8万余元由黄女士承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刘倩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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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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