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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但未登记个人信息,房东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新京报 记者 张静姝 编辑 彭冲
2024-05-01 1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依托“捍卫·2024春夏平安行动”,持续加大对辖区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依法对出租人不履行房屋管理责任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某餐厅在古城南里小区承租一间房屋,将其作为宿舍提供给餐厅工作人员居住,但未明确专门管理人员,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石景山警方依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餐厅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不久前,张某将模式口南里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按照规定登记承租人个人身份信息。石景山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张某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编辑 彭冲 校对 陈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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