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四强抢劫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告李四强无罪。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原审裁判认定李四强参与抢劫所依据的同案人供述经查证不属实,李四强认罪供述疑点较多,也无法予以认定。在判决书中亦指出,李四强供述原判认定的六宗抢劫事实不排除指供、诱供可能。
2007年,智力残疾的李四强在南京打工时,被警方当做他人误抓,之后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刑,2016年出狱后不久即病逝,其兄长李奎星认为弟弟是被错抓错判,多年来持续为其申诉。
单一照片辨认不符合办案规则
在宣告李四强无罪的判决书中,法院从多个方面详述了为何要改判李四强无罪,其中之一就是认定办案过程中,原审同案人对李四强、李四强对同案人的辨认违反辨认规则,依法不予认定。
据判决书中所示,2007年李四强以“刘西文”的身份被抓获后,李四强以“刘西文”的身份辨认了多名同案人的单一照片。2009年核实李四强身份时,李四强辨认多名同案犯的单一照片;原办案单位提供李四强的单一照片供刘西国、马付伟辨认。侦查机关在2022年刘西文指认李四强时,提供李四强的单一照片供刘西文辨认。
法院认为,上述辨认均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等规定,依法不予认定。
无证据证明李四强有顶罪或包庇情形
判决书中同样提到,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存在为人顶罪或包庇他人等情形。
经核查,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双闸派出所于2007年3月26日在辖区检查外来暂住人口时,查获暂住南京市某水泥制品厂的嫌疑人“刘西文”。双闸派出所民警郝某证明,在将登记的流动人员进行警务平台录入及在逃人员信息比对时,发现暂住人员“刘西文”为汕头警方的网上在逃人员,但对“刘西文”有无携带身份证没有印象。
2007年4月11日,南京警方将“刘西文”(实为李四强)移交汕头警方,移交讯问笔录一份,未见移交“刘西文”身份证的记载。
另经核查,利辛县公安局李集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刘西文曾于1998年1月31日和2003年2月21日申领过两次身份证,均在汕头抢劫案发生之前,刘西文亦供述曾在2003年丢失过身份证。综合全案证据,未发现李四强存在为人顶罪及包庇他人的情形。
更正身份信息确认有罪违反法定程序
在判决书中法院同样认定,原审裁定以更正身份信息的方式确认原审被告人李四强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案侦查机关以“刘西文”涉嫌抢劫罪立案侦查,原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和原审法院判决的对象也是“刘西文”,在发现原判决“刘西文”并非真正的刘西文时,本案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已发生实质性变化。
再审法院认为,根据1996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但原侦查机关、原公诉机关仅以函告方式通知原审法院并移交相关材料,原审法院在没有重新审理及查明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即以裁定变更的方式将“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确认李四强的刑事责任,违反法定程序。
判决书最后写道: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四强犯抢劫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不能认定李四强有罪。
新京报记者 韩福涛
编辑 甘浩
校对 吴兴发